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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九江市都昌县幸福路老棉机厂院内的废品收购站发生火灾,消防员到达现场将火扑灭。
经调查,当日12时许,该废品收购站内,工人占某在没有从业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明火作业,使用氧气切割废铁。且该废品收购站曾因明火作业造成过着火。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9月22日,都昌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事故缘于麻痹
安全来自警惕
来源:都昌县消防、江西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