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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实习女律师街头被杀案一审!凶手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时间:2020-12-23 0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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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实习女律师街头被杀案一审!凶手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8月5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万某弟故意杀人一案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万某弟及其辩护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现场,来源: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于5月24日购买尖刀等,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期间,万某弟见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遂尾随在三人身后伺机作案。当行至和昌集团施工工地西门口时,万某弟持尖刀往沈某某颈脖处连刺数刀,之后逃离现场。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万某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该案鉴定人员依法出庭作证,就鉴定的过程、结论等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庭审意见;万某弟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那得鉴定过再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条链接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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