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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医保年度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时间:2021-11-09 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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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医保年度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温医保发 〔〕11号 )文件精神,现就医保年度瑞安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和机制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 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政府、单位暂按60%筹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暂按40%筹集。大病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全市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65元。

二、保障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 定,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提高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险倾斜机制

(一)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因人群的支付倾斜力度。针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上述人群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贫困人群医疗负担。

(二)建立健全大病精准救助机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贫困人群的重特大疾病风险。

(三)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来源:瑞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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