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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嘉兴市某电子有限

时间:2021-01-30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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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嘉兴市某电子有限

基本案情

1月11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油车港中队联合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在对嘉兴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全员签订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如实记录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违法事实

经调查,电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3月4日依法对电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以案说安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嘉兴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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