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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打伤他人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9-04-24 17: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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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打伤他人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打伤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家住云南省牟定县某乡村的付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个儿子沈某。1998年女方付某与男方沈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沈某由其母付某抚养。沈某某患精神疾病,离婚后至今未再婚,无财产,其父母已经去世。5月30日,同村村民孙某在村间回家的道路上与沈某某相遇,沈某某突然用手打了孙某肩膀一下,后双方相向而行,孙某就回头质问沈某某为何要打他,沈某某转过身来,把孙某推倒在地用脚踢后自行离开。孙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了医疗费10724.61元。2月26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把其子沈某及沈某某的兄弟姐妹、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作为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000余元。

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某离婚后就没有再婚,无配偶;其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个儿子沈某,虽然双方离婚后沈某由其母亲抚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先后顺序,在其父沈某某对孙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沈某作为监护人中顺序在前的监护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不能免除其作为顺序在前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其父沈某某对孙某实施侵权行为时,应由沈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沈某某的儿子及近亲属都依法对其具有监护资格,并不存在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当地村委会、乡政府不应承担责任。孙某与沈某某长期在一个村生活,对沈某某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都十分了解,明知沈某某系精神病患者,在村间道路相遇时,应对沈某某进行避让,但其未避让;在被沈某某打了肩膀上一下后,双方已相向而行,却回头对沈某某进行质问,导致沈某某转过身来进一步对孙某厮打,孙某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沈某某的侵权责任。故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沈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5885.84元,驳回孙某某对沈某某的兄弟姐妹、村委会、乡政府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沈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5885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一、担任监护人有顺序。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28条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了明确规定,担任监护人有顺序限制。当监护人不明确,而没有经协议确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指定时,只能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顺序在后的监护人认为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一是在对监护人的确定产生争议而申请指定监护,在指定监护人前,因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此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二是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担任。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只能是在有关人员申请指定监护开始至指定监护结束或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才担任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生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五、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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