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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退役士兵 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可享受“一箩筐”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9-09-13 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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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退役士兵 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可享受“一箩筐”税收优惠政策

曾经,你手握钢枪保卫祖国;脱下军装,又该如何开启新的征程?“八一”建军节当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税务部门获悉,我市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可以享受“一箩筐”税收优惠政策。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据了解,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在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相关单位,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3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该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同时,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来源:大庆日报

版权归原创所有,向原创致敬。

责 编:李佳明

审 核:代宝柱

监 制: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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