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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安全生产事故判刑案例 安全员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 没有被追究责任!

时间:2024-05-02 14: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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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安全生产事故判刑案例 安全员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 没有被追究责任!

01

事故发生经过:

台中捷运(地铁)工程由台北捷运接手建设作业,负责区段标监造;远扬营造承揽区段标工程;中钢构公司承揽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瑨益工程公司承揽站体及钢构安装工程,必捷吊车公司协助瑨益公司进行吊装工程。

远扬工务所所长陈松严因考虑附近居民抗议夜间吊装的噪音问题,自行决定将钢箱梁吊装时间由夜间改为日间。

瑨益公司承包台中捷运三处工程,担心人力不足,并顾虑到远扬工期压力,担心必捷公司无法提供两台400吨的吊车。(公众号:EHS之家)于是,瑨益公司负责人谢光辉、何源宝、刘平、杜芳明等4人为压缩施工时间、费用,由谢、何提议先在地面组装钢箱梁,以空中组合方式施工,决定不设置临时支撑架。

4月10日,何源宝派郑姓、赖姓司机各驾驶负重能力250吨的吊车到工地进行钢箱梁吊装工程,由谢光辉指示吊车操作员谢政家转达信息给赖姓司机,将钢梁放松,因曲型钢箱梁的偏心力矩作用,导致钢箱梁向外侧翻转,自帽梁墩柱上掉落,造成4死4伤。

事故判决结果:

台中地院历经3年多审理,以业务过失致死等罪将台北捷运二所副工程司王起森等8人判处1年6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对降低成本却忽略安全的瑨益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新台币20万元,判决2人无罪。宣判结果如下:

王起森获刑8个月;远扬公司工务所长陈松严获刑1年2个月,缓刑4年;钢构组主任张圻获刑1年,缓刑5年;(公众号:EHS之家)钢构组长高逢仁获刑1年,缓刑5年;钢构组工程师张宗烜获刑10个月,缓刑4年;中钢构公司工务所长杜芳明获刑1年6个月,缓刑4年;工地主任林耀斌获刑1年4个月,缓刑4年;现场主办工程师刘平获刑1年2个月,缓刑 4年;劳工安全卫生组长陈柏宏无罪,必捷公司负责人何源宝无罪。

02

这起事故判刑极具代表性,是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发生的第一个重大安全事故,具有判例效应: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人民网 图)

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公众号:EHS之家),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公众号:EHS之家)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王京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公众号:EHS之家)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王英雄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被告人曹晓凯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被告人荆鑫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公众号:EHS之家)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项目安全员因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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