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检察 ▍第40期
扫黑除恶在行动
基本案情
至7月间,为控制大余县青龙镇和黄龙镇的猪肉市场供应,以被告人钟某刚为首要分子,吕某平、朱某金、钟某生、钟某财等人为重要成员,钟某生、钟某龙、钟某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无执法资格,无视协管范围的情况下,以“执法”为名,通过殴打、威胁、滋扰屠夫及毁坏猪肉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8月1日,大余县检察院对“肉霸”案同案犯袁某东、袁某干、钟某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袁某东、袁某干系屠宰场股东,明知且支持“地下执法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屠夫到其屠宰场进购猪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鑫逞强耍横,任意占用张某某皮卡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
01
“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02
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03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启示意义
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每个市场主体都应该自觉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任何通过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手段汲取暴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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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检察】
编 辑:施 乐
监 制:徐华泽
编 审:段宝泉、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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