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1年1月1日启动,现在有接近2万人参保,具体业务由县医疗保障局经办(业务电话:5768735和5750519)。
参保人群为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劳动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2、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纳。
3、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退休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达到退休年龄,而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满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