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日新 |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日新 |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时间:2019-02-12 11:13:04

相关推荐

日新 |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点击上方蓝色字关注我们~

日新:精耕实务,传播实践知识和实务经验,让更多人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指引!

内容提示

在房价节节升高的今天,很多年轻人婚前或婚后购房都由父母出资购房,买房已然成了两代人的事情。父母为了子女的安居乐业,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但子女的婚姻却并不像父母期待的那般美好,当婚姻走到尽头时,作为家庭核心资产的房产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那么,若是父母出资参与夫妻购房,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一、日新说法

实践中,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离婚时分割主要依据资金来源、还贷情况、房屋产权登记、立法精神等因素认定房屋分配比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二、典型案例

黄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泰中民终字第00827号

(一) 基本案情

黄某与顾某甲于2000年10月相识恋爱,2002年10月登记结婚。4月,顾某甲父母顾某、李某将泰州市海陵区南园新村28幢106室房屋转让给案外人高某,转让价260000元,其中238000元直接交付给黄某。

4月21日,顾某甲母亲李桂珍将邮政银行储蓄98389.68元取出交付给黄某。同年4月22日,黄某与顾某甲共同向姜堰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泓润花园F区沿街商住房122号房(人民中路46-22)合同价款735000元,黄某与顾某甲共支付首付款555000元。5月19日,该商住房登记在黄某与顾某甲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

(二)法院认为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关于案涉人民中路46-22号房屋财产性质的认定问题,从黄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上述房屋系双方当事人于4月22日共同向姜堰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房屋合同价款为735000元,双方当事人共支付首付款555000元,其中顾某甲父母出资238000元及98389.68元。顾某甲与黄某共同购买上述房屋以及顾某甲父母对上述购房的出资行为均系发生在双方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顾某甲父母的上述出资行为应视为对顾某甲和黄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顾某甲并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父母出资时曾经明确表示仅赠与顾某甲一人,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出资应视为对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并无不当。

(三)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

1.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实践中通常将其认定为出资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虽然该房产是在结婚后取得的,但仍认定为个人财产。由于另一方没有任何贡献和付出,如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分割,对出资一方及其父母并不公平。因此,这种情况无需对父母出资所购房产进行分割。

2.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此时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一方父母的出资购置房产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基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可认定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若出资方父母提供转账记录、还款记录等证据,可以适当给出资方子女多分。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置房产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而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有,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1.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则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视为对出资一方子女的赠与,在离婚分割时,根据父母的出资及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计算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并进行分割。

2. 若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一方父母的部分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种情况下,夫妻双方购置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从黄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顾某甲与黄某共同购买涉案房屋以及顾某甲父母对购房的出资行为均系发生在双方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甲并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父母出资时曾经明确表示仅赠与顾某甲一人,因此,法院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

1.如双方父母对购买的不动产全部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如双方父母对购买的不动产全部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方子女名下的,则离婚时应根据房产登记时所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时没有确定份额,原则上,该种情况房产份额应由双方平均分割。

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置房产

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1. 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应参照双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情形:即双方父母的出资均只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该种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父母对房产的出资及夫妻共同的出资对房产出资按比例进行分割。

2. 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方子女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房产登记时所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若登记时没有确定份额,原则上则平均分配。

四、拓展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与子女的款项来往、房产变动如何认定?

1. 父母对子女汇入款项或转移现金,若双方在汇入款项前后一定时间内签订对应金额的借款协议,则可被认定为“借款关系”。但应当注意时间节点、父母子女双方签字或认可、对应数额、是否提供辅助证据录音等因素。

2. 父母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己方子女名下,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有对应银行流水线,且公示登记信息能显示为买卖关系,则此财产行为可被认定为房产买卖。但应当注意双方银行流水账、价款金额、房屋买卖合同与工商登记处所反映的权利转移方式、子女的经济能力、是否提供辅助证据录音等因素。

五、法律法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1|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应当如何认定?

02| 分居满两年,就一定会判离婚吗?

03| 妻子私自流产,丈夫是否可以以此主张赔偿并要求离婚?

(点击文章标题自动跳转)

丁勇

律师 合伙人

dingyong@

曾任职检察官多年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上海办公室

—END—

▼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苟 日 新日 日 新又 日 新

长按上图「二维码」可快速关注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