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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一男子酒后死亡 妻子把同饮者全告上了法庭

时间:2024-02-23 2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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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一男子酒后死亡 妻子把同饮者全告上了法庭

一起喝酒本是平常事,但过了几日,其中一人死亡。后死者家属以其他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如此情况下,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今年3月20日,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网络图片)

案起缘由

酒后死亡 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

1月26日,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某村村干部聚在一起填写要送去鲁沙尔镇人民政府的表格。但由于当天办公室在装修,村党支部书记康敬、村委会主任乔斌、村会计宋晨、村警杨宗、村妇联主任石恩、党员戴云、包村干部秦丽以及驻村第一书记李德文商议后决定找个地方一边吃午饭一边填表格。

14时许,大家找到一家农家乐,吃饭填表格。刚刚担任驻村第一书记的李德文想到自己初来乍到,不妨通过这次机会和大家熟悉熟悉。于是,李德文在农家乐买了两斤散酒,张罗着和大家喝起了酒。

其间,李德文遇见了以前一起工作的同事陈力也在农家乐,聊了几句,李德文便将陈力拉到了饭桌上一起喝酒。喝了没一会,曾经一起共事过的林松看到李德文也在此处吃饭便过来打招呼,之后离开了农家乐。

由于石恩和秦丽为女性不饮酒,康敬、乔斌和戴云忙着整理表格,只有宋晨和杨宗分别与李德文碰了4杯酒。两个多小时后,李德文喝醉了,大家商议后决定:康敬和秦丽一同将表格文件送去鲁沙尔镇政府,陈力将喝醉的李德文送回家,其他人各自回家。

回家途中,酒醉的李德文不慎摔倒,陈力一个人怎么也扶不起李德文,只好打电话通知李德文的家人并告知李德文摔跤的事实,最后家人将李德文抬回了家。

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可是几日后,李德文因为头痛被妻子夏冰送至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医院诊断李德文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叶血肿、脑疝,继发性癫痫”。几日后李德文的病情恶化,夏冰又将李德文转至青海省人民医院治疗,于转院当日下午因蛛网膜出血死亡。这时夏冰联想起几日前丈夫和同事喝酒,认为丈夫的离世都是因为当时一起喝酒的同事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想到丈夫去世后自己和儿子没有了依靠,万般悲痛的夏冰将当日与丈夫一起在农家乐的9人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死亡原因 系他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今年3月20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原告夏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83380元、丧葬费382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892元,以上合计707539元。

原告夏冰诉称:“被告陈力将我丈夫李德文送回家时告诉我,李德文途中头部受到过撞击。当时我就要求将丈夫送至医院治疗,但被告陈力告诉我,只是醉酒并无大碍。谁知几日后我丈夫就开始头疼,于是我将丈夫送到医院治疗,后于1月31日去世。我认为,丈夫的死亡与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陈力辩称,对于原告夏冰所说的事实和诉求均不认可。陈力说:“我和李德文是通过工作认识的,1月26日,我去农家乐定酒席,看到李德文和村干部在一起吃饭,他见到我,叫我和他们一起吃饭,我就加入了。吃完饭后,由我送他回家,我们下车后,他走在前面,我腿不好,走的慢,跟他有6、7米的距离,随后他进了一个单元门,我觉得不像他家的单元门,我赶紧过去,看见他摔倒在地上,后来我联系了他的家人,大家一起把他抬回了家。当时我告诉原告夏冰李德文摔倒了,但夏冰没在意,觉得酒醒了就好了。此外,这个饭局不是我组织的、酒不是我买的,我也没有劝酒。我将李德文送到家交给了原告夏冰,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不清楚。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出于道义给付几百元我愿意出,但是原告夏冰主张的赔偿金太多,我不同意赔偿。”

被告康敬、乔斌、石恩和秦丽均表示,当天没有喝酒,分开时李德文并无异样,对于李德文死亡的原因也不清楚,故不承担责任,不予赔偿。

被告宋晨和杨宗辩称,对于原告夏冰所说的事实和诉求均不认可。他们表示,当天仅和李德文喝了4杯酒,离开时,李德文仅仅是喝醉了,所以对于李德文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林松辩称,自己和李德文是同事,1月26日在农家乐吃饭时遇到了李德文,当时自己只是过去打了个招呼,并没有参与聚会、也没有一起喝酒,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落定

同饮者已尽到义务 驳回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在日常聚会中饮酒,法律对共同饮酒行为的适当介入并非对参与聚会及饮酒行为的禁止,而是要求人们承担社交过程中基于社交行为带来的自然风险及相应增加的注意义务。因此,一旦发生饮酒死亡事件,死亡者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其同饮酒者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否则,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康敬、乔斌、石恩、戴云、秦丽虽与死者李德文同桌吃饭,但并未参与共同饮酒;被告林松既未与死者李德文吃饭又未参与饮酒;被告陈力、宋晨、杨宗虽与死者李德文一同饮酒,但宋晨、杨宗分别只与死者李德文“碰杯”饮酒,未与死者相互划拳、更未给死者劝酒;被告陈力作为死者李德文的朋友,虽共同饮酒但未劝酒,在死者饮酒后出于道义护送其回家,交其家人照顾并告知原告夏冰其摔倒过,至此被告陈力已尽到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夏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各被告与死者之间存在相互划拳、劝酒致醉及强制灌酒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被告对死者实施加害行为。故原告夏冰要求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夏冰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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