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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保证担保风险防范

时间:2022-01-09 0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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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保证担保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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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基于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及债务人良好信用的认可才提供担保的,而债权人恰是基于对保证人良好信用的认可及代偿能力的信任才承认担保的,但信用度是不可具体量化的,所以保证担保对债权人和保证人而言,是种风险担保,当然,风险并不仅仅来源于此,还有很多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故应更加注意。

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端正态度

对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尤其要注重,一方面要认真评估分析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另一方面要对保证人资格做认真核对;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程序,一定要保证人亲自签章,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适时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资产动态进行调查。发现有损债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二、物保优先原则

人保和物保虽然都属于担保,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上的债权不得与之对抗,而保证担保是人保,属于债权范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特定财产,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物上代为性,即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为债权人免去了后顾之忧;但保证担保,由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特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保证人财产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减少,以致丧失偿债能力,事后补救很困难,综上,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提供物权担保,尽量要求物权担保。

三、弥补法律漏洞

由于担保法有关条款在平衡当事人利益上有失偏驳,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在没有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主合同必须具备保证条款,以明确保证人责任形式及责任范围,保证责任形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责任形式中,其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优越,承担补充责任,即第二位的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享有此种“顺序利益”。可见明确保证责任形式及责任范围,不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为日后纠纷更好解决提供依据。

另外,债权人应有必要的说明义务,如果不做必要的说明很容易导致保证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如果债权人有说明的义务,当债权人未尽该义务时就要承担保证担保被撤销的后果,不但起到督促债权人规范签订担保合同的作用,而且也保证了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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