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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 女员工事后突然怀孕 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时间:2019-02-12 0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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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 女员工事后突然怀孕 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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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女孩子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性别歧视,通常会在填写《入职申请表》的过程中,隐瞒自己的婚姻状态,有的人明明没有孩子,却将自己的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

虽然隐瞒生育情况这样的举动并非恶意,但当公司领导知道事实真相后,第一反应肯定会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然后将这名“虚报个人资料”的员工辞退。

那么这里有个问题,对于入职时隐瞒生育情况的员工,单位到底能不能以不诚信为由辞退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4月13日,林女士入职深圳某培训机构担任教学导师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林女士每个月的工资为6000元,公司会依法替其缴纳五险一金。

填写入职资料的时候,林女士在《入职登记表》中将婚育状态协商已婚已生,并在员工基本情况那一栏将自己女儿的名字填写上去。

当林女士准备在底部签字的时候,看到了最下方的声明约定,如果员工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工作经历存在期盼情况,单位有权利停止雇佣,并且对其欺骗性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看完后林女士依旧在底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3月初,林女士意外了有了身孕,再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时候,医生诊断出林女士此次怀孕为首胎,当林女士将怀孕情况告知领导后,3月底,她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员工虚报个人信息”。

5月份,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然而并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随后林女士选择起诉至法院。

员工:隐瞒怀孕并非恶意

林女士标识号,自己确实隐瞒了生育情况,但隐瞒的目的是因为担心无法顺利入职,并不属于主观恶意诈欺,而且入职那么长时间自己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

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劳动合同法》第7条有规定,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们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依据,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婚姻、生育情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最后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6、48条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和林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总结

其实女性职场人是否已经结婚,与工作招聘、个人能力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纯粹属于员工个人隐私,也就是说,员工可以选择如实向公司说明,也可以选择不用如实说明。

而且,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上要求填写个人婚姻情况,本身就带有用工歧视和违背劳动法,所以公司以“员工虚报个人信息”为由辞退林女士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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