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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以为总能躲过执法检查?成都这两家企业凉凉

时间:2020-11-01 07: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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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以为总能躲过执法检查?成都这两家企业凉凉

成都市“保平安”专项监管执法行动正在全市范围内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从6月5日起截至目前,该执法行动已进行了一月有余。仅从7月11日至24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一共对7家企业进行检查,出动执法人员26人次,发现各种问题54条,已立案查处企业3家。

专项执法期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小组通过“全覆盖”“突击式”检查让企业非法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下面,是近期执法检查过程中比较典型的两起企业违法案例……

案例曝光

●成都永康制药有限公司

6月21日,按照“保平安”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计划,成都市应急局执法总队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使用乙醇,有乙醇库房,使用天然气锅炉。

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提供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报告。

2、未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能正常运转,控制终端无显示。

6月24日,当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该单位提供了5月14日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报告,同时提供了与四川道和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协议,以及4月18日、5月31日的维保记录。

但执法人员调查时,该单位却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报告,最后经调查人员确认,原因是检测机构未将检测报告送至该单位,直到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后,该单位才主动将报告取回。但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却不能正常运转,控制终端无显示。由此认定,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乙醇、天然气),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违法事实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乙醇、天然气),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罚依据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24项实施标准1(1)的规定处罚。

处罚建议

对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7月22日前完成),处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已处罚完成。

● 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

7月16日,按照“保平安”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成都市应急局执法总队对该单位进行抽查。

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对安全设备[防雷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没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主要是:消防器材检查没有10月至12月的检查记录;没有对采场工作帮每季度检查一次的记录;安全隐患自查没有5月10日以后的记录)。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不能反映培训的学时情况,不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部分规章制度,没有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5、没有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主要是:配电房没有设置挡鼠板,没有防止小动物进出的措施;没有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配电柜前未设置绝缘胶垫;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配电柜)没有采取漏电防护措施,即没有接地。南采场部分开采台阶被破坏,部分排水沟不畅]。

6、安全警示标志不足,进入矿区门口无警示标志。

违法事实

1、没有对安全设备[防雷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没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主要是:消防器材检查没有10月至12月的检查记录;没有对采场工作帮每季度检查一次的记录;安全隐患自查没有5月10日以后的记录)。

3、没有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主要是:配电房没有设置挡鼠板,没有防止小动物进出的措施;没有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配电柜前未设置绝缘胶垫;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配电柜)没有采取漏电防护措施,即没有接地;南采场部分开采台阶被破坏,部分排水沟不畅]。

处罚依据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20项实施标准1(1),第11项实施标准1(1)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处罚建议

建议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8月19日前完成),处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希望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以案为鉴,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成都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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