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代某某因其砖厂的道路问题与邻居引发纠纷进而发生抓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在印江县看守所。
我院初审评估后认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是向看守所民警,了解其在看守所表现情况;二是与犯罪嫌疑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表现;三是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联系,听取办案检察官意见,并审阅案件材料,代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主管恶性较小,羁押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四是实地走访该砖厂,了解到代某作为砖厂的法人代表,在羁押期间砖厂经营困难,工人工资难以按时发放等实际困难。
综合审查考虑认定,对代某某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向办案部门发出强制措施变更函,办案部门予以采纳将代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
该案的成功办理,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和促进了非公经济的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作者:周 凡
审核:张晓宏
编辑: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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