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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24 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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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实施方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已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支出比例,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我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综函〔〕7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经市教委第2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本通知自11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9月27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实施,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自起,逐步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支出比例,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完善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到,基本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教育服务需求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二、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包括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和教委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十三五”期间市教委机关和各预算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内容是: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教育服务的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教育教学课程开发、引入与实施。指挖掘、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源单位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教学课程和活动,包括:

1.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2.中小学引入民办学校特色、优势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3.基础教育特色校本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4.高校、社会力量参与中小学体育美育发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6.学生国防教育和军训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创新型阳光体育运动推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8.优秀连环画和少儿影片等德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9.中高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0.职业院校引进国外先进国家职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1.学生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组织实施。

(二)学生体育、艺术等校外竞赛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等阳光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大中小学生校园足球、冰雪运动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民族艺术进校园、高雅艺术进校园、大中小学生艺术节、学生演出季、国际青少年艺术周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4.学生科技节、科普进校园、中小学创客秀等学生科技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法治教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6.阳光少年等校外系列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生语言能力提升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教育政策宣传与推广。指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对北京市重大教育改革政策、方案、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宣传、发布,包括:

1.重大教育改革方案的宣传推广;

2.重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宣传推广;

3.重大教育管理政策的宣传推广;

4.教育服务信息、教育资讯的发布等。

(四)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文化体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境外及港澳台师生来京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赴境外开展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国际交流活动;

4.赴境外参加中外学生技术技能大赛等文化交流活动。

(五)学生就业创业服务。

1.大学生创业园综合运营管理服务;

2.大学生创建企业初期及运转所需的法律、金融、社会保险、财务等咨询服务;

3.中高职、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服务;

4.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

(六)公益性教育活动组织和实施。指面向社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实施,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语言文字教育活动如市民语言文化大讲堂等。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事项。

五、购买计划

各单位开展公共教育服务中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均应做到“应买尽买”。对于新增的公共教育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应当由单位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教育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单位内部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各购买主体单位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采购。

七、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各购买主体单位的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项工作。

八、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采购信息外,各单位还应就确定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采购需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九、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好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各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由单位内部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单位内部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各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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