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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存争议 村民起诉被驳回

时间:2022-09-07 03: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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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存争议 村民起诉被驳回

近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同村村民,二人先后耕种同一块口粮田。年末,因国家建设需要,该口粮田部分被依法征收。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二者存有争议。原来,自原告李某停耕后,被告刘某对此开垦至今,但土地台账仍显示为原告李某承包,致使补偿费用难以分配。经村委会初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刘某将征地补偿款给原告李某,相应原失地保险名额均由原告李某享受。原告李某需补偿被告刘某开垦机械费、燃油费等12285元。

但事后双方均未履行约定。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给付其征地补偿款933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辩称征地补偿款仍在村委会,且原告李某与村委会均未提供出83年分地台账,耕地位置及面积均不明确,故被告刘某不同意按协议履行。双方多次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怎么分”、“分给谁”由其决定。该村委会并未就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事宜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表决通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因此,在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其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故其起诉法院予以驳回。

据了解,本案已通过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妥善解决了双方的合理诉求,维护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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