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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这些交通违法行为 运输企业交通违法被曝光!

时间:2018-11-28 05: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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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这些交通违法行为 运输企业交通违法被曝光!

典型事故案例:

一、09月04日17时45分,马某芬(女,49岁),骑电动自行车,沿葛嘴302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葛嘴302省道45公里清丰县仙庄镇某村路段某路口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行驶周某东(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5Q***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马某芬与电动二轮车乘坐人魏某受伤2人,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周某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芬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东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魏某无责任。

二、09月12日16时40分,马某荣(女,69岁),骑行电动自行车,沿清丰县护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南北大街护航路丁字路口处左转时,与由北向南杜某敏(女,39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XJ***的小型轿车相撞,致马某荣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杜某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荣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杜某敏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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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交通事故都是瞬间发生的,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小编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者,驾车时要时刻绷紧安全弦,方可防患于未然。遵守交规,人人有责,也是对生命负责!来源: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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