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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当使用已故相声大师侯宝林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 贵州怀酒被茅台酒公司诉至法院

时间:2024-02-26 18: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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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当使用已故相声大师侯宝林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 贵州怀酒被茅台酒公司诉至法院

导读

赤水河源出云南镇雄,在无数次跨越川贵边界之后于四川合江汇入长江,全长500多公里。从飞机的舷窗上俯瞰下去,它与深邃的长江和青白的沱江迥然不同,充满了朱砂色的神秘和浪漫。这是由于它的两岸都是红壤土层,红色的泥沙在每年的丰水期受雨水冲刷不断流入河中,赤水之名就由此得来。

在这条500多公里长的赤水河上,中国顶尖级的名酒,如茅台、郎酒、泸州老窖……60%集中于此。沿线的酒厂更是多不胜数。有句民谚这样形容赤水河流域的酒厂:“上游是茅台,下游望泸州,船到二郎滩,又该喝郎酒。”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公司)起诉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怀酒公司)、厦门市万事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万事鑫公司)、泰斯科商业(厦门)有限公司(下称泰斯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海航怀酒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时突出“二茅台”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茅台酒公司拥有的第284519号“茅台”文字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在网站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则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海航怀酒公司的上诉,维持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此前作出的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由海航怀酒公司和万事鑫公司共同赔偿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的一审判决。

1987年4月20日,茅台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茅台】商标。后多次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名义变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涉案商标权利人。经授权,茅台酒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

1998年,侯宝林为海航怀酒公司的前身贵州怀酒厂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此后,该题词被海航怀酒公司所使用。

,茅台酒公司发现市场上在售的由海航怀酒公司生产、万事鑫公司监制的白酒产品上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字样,且“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此外,茅台酒公司还发现,海航怀酒公司在其网站上以醒目方式使用了“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茅台酒公司认为,海航怀酒公司等实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茅台酒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起诉至厦门中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正面、背面的中部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其中“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属于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海航怀酒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海航怀酒公司和万事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厦门中院认为,“同宗同源,一脉相承”用语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与“赤水河畔二茅台”共同使用时,容易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误认为海航怀酒公司与茅台酒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者共同使用时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海航怀酒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近日,福建高院维持了厦门中院的一审判决。

整理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提示

在茅台镇,赤水河北岸,与茅台隔河而望的,是上千家酒水酿造工厂或作坊,知名的赖茅(已纳入茅台集团)、国台、黔酒均在其中。在二郎镇,赤水河南岸,与郎酒隔河相望的,是茅台的302车间和另一知名酱香习酒厂。在茅台镇与二郎镇之间,酒厂和酒坊也是遍地开花,让整个河谷都飘着酒香。近几年来,在茅台的领衔下,其他酒企众星拱月的集体进发,共同描绘出一幅赤水河畔争先恐后向上生长的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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