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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工资 个税 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 财务报表合并等最新内容 一起学习吧!

时间:2024-07-19 1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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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工资 个税 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 财务报表合并等最新内容 一起学习吧!

财税书籍

1

个税预扣预额增多

不少粉丝问:“每个月工资都差不多,这个月到手的钱少了,打开工资条一看,个税预扣预缴税额比上个月多了,这是怎么回事?”

其实,这并不代表税负增加,而是今年起对工资、薪金采用的累计预扣法造成的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步: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提醒:累计预扣法下,纳税人每月预扣预缴税款都是以全年累计工资、薪金所得为基础来计算的。即使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累计收入逐月增加,有可能会出现适用税率上升,即“税率跳档”,导致预扣税款“前低后高”的现象。

2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

17%、16%、11%、10%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必须在24小时内开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自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其中: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重点:自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

提醒:如果自行符合规定重新开具13%、9%、6%、3%发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如果是4月1日前的6%、3%专用发票,按规定重新开具蓝字发票,也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3

多地税务局发布

涉税业务即将停办紧急通知

非常重要!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请纳税人务必于系统停机升级前完成以下涉税业务!

内蒙古:10月24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停服务。

北京:10月24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北京地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停服务。

福建:10月24日0时至10月31日07时59分,“福建地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停服务。

安徽:10月25日零时至10月31日8时,“安徽地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停服务。

江苏:10月25日下午17时至11月4日上午8时30分,“江苏地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停服务。

哪些业务将停办,哪些还可以正常办理?以内蒙古地区发布的通知为例

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停办业务明细表》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的开具、作废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停办业务明细表:(停办时间:10月24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序号

业务类型

停办具体事项

1

税务登记类

纳税人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

3

跨区迁移登记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5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

解除非正常

7

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

8

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

9

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10

发票管理类

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

11

增值税发票领用

12

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

13

增值税发票验旧

14

增值税发票退回

15

增值税发票缴销

16

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

17

增值税发票查验

18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19

税控设备类

税控设备发行

20

税控设备变更

21

税控设备抄报税

22

税控设备清卡

23

税控设备密码重置

24

税控设备注销

25

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26

申报征收类

增值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27

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

28

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29

成品油库存管理

30

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31

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

3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再次提醒大家,纳税人务必于业务停办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足额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

4

10月1日起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正式合并申报

申报表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三)合并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最新申报表样式如下:(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5

财政部通知财务报表格式又改了!

先来看看财务报表变化:

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1号)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相比,本通知附件1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动如下:

一、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二、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2、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政策原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解决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针对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35号,以下称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36号)的基础上,我部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我部于先后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14号)(以下称新金融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以下称新收入准则),自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可进行必要删减。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 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版)

2. 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说明

财政部9月19日

6

税务总局明确了!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可加计抵减15%!

财政部最新通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这是第二次调整加计抵扣比例,与39号公告相比,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到底哪些服务业能够享受此次的优惠政策呢?对此,笔者将政策、服务业范围一并整理如下!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10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10月至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30日

新政策核心内容,大家可以细看下方的思维导图:

(图片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7

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其中八项增值税征管具体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这八项规定是:

1.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2.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①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②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①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①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②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7.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①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8.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觉得文章不错帮小编收藏转发下呗!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建安财税大课堂;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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