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政
道路(便道)挖掘占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市政道路挖掘占用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进一步规范城区市政道路(含便道)挖掘占用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及个人擅自挖掘占用城市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未经行政审批部门、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行政审批部门、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行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四、工程建设单位在道路挖掘施工期间,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作业,按照相关规范的施工要求,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等各项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工地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显着处设置施工告示牌进行公示,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名称、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挖掘许可等内容。
五、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道路沉降、塌陷或者管道泄漏的,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技术规范和天津市相关标准进行修复。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单位、集体及个人,由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以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园林科:29236972宝坻区市政工程管理所:82681385
特此通告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10月17日
来源: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