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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82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将至 逾期将遭停产

时间:2022-03-05 1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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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82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将至 逾期将遭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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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苏州环保指南》记者了解到,近期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根据通告要求,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计划在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而这两天,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管理人员已经在紧急催办。

《补充通告》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由于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众多,建议排污单位尽早在以下时限内开展申领工作:

10月31日前

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申领程序与《关于苏州市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49号)一致。

另外,《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也在申领范围之内,具体条件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目前,已有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暂无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统一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9月至12月,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会陆续发布。技术规范发布后未申请的企业及时按照新的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已申请的企业暂不需调整。

转自:苏州环保指南 南叔 来源:苏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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