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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琐记:一审法院漏算巨额诉讼费 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19-06-24 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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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琐记:一审法院漏算巨额诉讼费 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

一宗涉案标的额为170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要求原告交纳50元的诉讼费,而后审理法官也未发现上述错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向其代开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也仅要求预交50元上诉费,后二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审法官在审理阶段发现上述问题。

分歧: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的处理均无明确规定,现就此产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以涉案实际标的额1700万元计算诉讼费后,根据案件胜负情况,纠正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负担,并决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以涉案实际标的额1700万元计算诉讼费,并要求上诉人补交上诉费用,如逾期未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按期交纳则继续审理。第三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要求原告补交诉讼费,如逾期未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按期交纳则继续审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当事人起诉寻求司法保护虽是其诉权的表现,但依法交纳诉讼费,是国家启动司法程序、利用审判制度保护其权利的前提。收取一定诉讼费,既表明诉讼程序的严肃和慎重,又可减轻国家解决民事纠纷需要耗费的成本。因此,对于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按期足额交纳则案件进入审理程序,逾期未交或未足额交纳则按撤诉处理,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已有明确规定。而涉案标的额为1700万元,属财产性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应交纳的诉讼费为123800元,显然远远高于一审法院要求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50元。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即在原告实际交纳的诉讼费与应交纳的诉讼费相比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等同于法院单方启动司法程序、强制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既有悖设置诉讼费制度的初衷,又剥夺了理性当事人根据自身对案件胜负的预期,选择是否交纳巨额诉讼费的自由。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补交上诉费的做法,虽解决了二审法院审理正当性的问题,但二审程序建立在一审程序之上,无论当事人补交与否,其结果等同于认可一审程序的正当性,即当事人仅交纳50元诉讼费,法院却就1700万元的财产标的进行了审理,尽管一审法院可通过裁定补正诉讼费用,但间接效果是法院单方决定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因而与第一种意见处理的后果雷同。三、无论是二审法院按照实际标的额纠正诉讼费,还是一审法院单独裁定补正诉讼费及其负担,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都处于待履行状态,需要督促其自主履行,否则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实现。而现实情况是,当事人自主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诉讼费交纳义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证当事人向国家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的更是极少数。如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纠正诉讼费及其负担,很可能导致判决或裁定的相应部分成为一纸空文,将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四、第三种意见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虽然导致原告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系一审法院的原因,但未足额交纳系客观事实。而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审查确定该案的实际诉讼费,并要求原告补交,既解决了一审程序正当性的问题,保证了司法程序的严肃和严谨,减少了另一方当事人无端被卷入诉讼的风险,同时,赋予原告自主选择的机会,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按照实际标的额交纳诉讼费。另外,由于诉讼费计算错误本系一审法院的失误,发回重审亦具有警示意义。

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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