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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必看: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如何主张?

时间:2022-12-09 13: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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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必看: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如何主张?

尺子法律顾问出品源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案例-佰*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个中间商,A公司首先作为买方与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购买设备一台,后又作为卖方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合同,将设备卖给C公司,中间赚取差价10万元。A公司为防止无法按时交货,将交货给C公司的时间安排在B公司交货后一个月。

一番操作之后,终于等到B公司交货的日期,但B公司却迟迟不交货,一直拖到A公司应向C公司交货的日期仍未交货。因A公司延迟交货,C公司一纸通知解除了与A公司的合同,却并未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一方面庆幸C公司未添麻烦,一方面又对B公司十分气愤,遂起诉B公司要求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要求B公司赔偿差价10万元。那么A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规定-A公司主张的10万元差价即是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关于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可以主张,但该条后面还有一句“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就将主张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问题复杂化了。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对主张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并在案件中对可得利益(预期利益)进行了阐释,目前有以下观点:

1、主张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需遵循三个规则(1)可预见规则。即损失应是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2)减损规则。即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减损措施应当是守约方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3)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即“净损失”)。

2、主张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分配:(1)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守约方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由守约方应负举证责任;(2)守约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守约方负举证责任;(3)守约方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规避了市场风险、少支出了费用等,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4)守约方是否存在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违约方负举证责任;(5)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成本,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分析-文章开头的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主张10万元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因A公司无法证明B公司可以预见其逾期交货会造成10万元的损失,A公司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小尺子在此提醒,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违约时,应主动发函告知对方违约可能造成的我方损失,损失中重点应列明可得利益(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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