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界龙实业虚假陈述案 上海高院终审 股民败诉

界龙实业虚假陈述案 上海高院终审 股民败诉

时间:2019-09-13 19:19:21

相关推荐

界龙实业虚假陈述案 上海高院终审 股民败诉

上市公司界龙实业(600836)的控股股东,通过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股份比例不小(370万股),以至于上了前十大股东名单。界龙实业在定期报告中,没有披露代持的情况,构成虚假陈述。8月,被上海证监局处罚。11月,35个股民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索赔金额合计693.21万元。5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1个股民败诉,界龙实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股民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股民彻底败诉。其余34个股民中,10个经上市公司做工作,已经撤诉,剩余24个还在审理过程中。股票虚假陈述案件的特点,是除股民的交易情况外,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整齐划一的。一个案子被驳回起诉,后续案件,坚持起诉的,结果很可能是一样的。

虚假陈述事实

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3月26日至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实业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

9月,上海证监局立案调查。证监局处罚内容8月,上海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费钧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控股股东)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600836证券简称:界龙实业编号:临-043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12.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9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建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费钧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费屹立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上诉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3、诉讼案件主要诉讼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46、47、48、49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一审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内容公司已于11月17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049)。4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5月10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026)。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原告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前述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公司于9月1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民终275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建英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35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693.21万元。除以上1起案件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外,另有10起案件一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于7月11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临-036)),其余24起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尚未判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观察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