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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丽水 大巴车售票员脚踩驾驶员手臂 车上还有多名乘客

时间:2022-12-01 16: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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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丽水 大巴车售票员脚踩驾驶员手臂 车上还有多名乘客

8月21日凌晨

一辆从浦东机场驶向青田的大巴车上

满满一车的乘客们还在梦乡之中

他们却想不到因为乘务员过激的举动

一车人险些受到生命危险

8月21日0时20分许,当大巴车驶过莲城宾馆的下车点后,家住莲都区的售票员陈某希望驾驶员邱某能够在富岭附近让其下车,方便回家,但驾驶员邱某却驾驶车辆从西站方向上高速,陈某误以为邱某是故意为难他,遂与驾驶员邱某发生争吵。

▲犯罪嫌疑人陈某脚踩档位杆

在陈某再三要求司机停车无果后,陈某先是用脚踢档位杆,见邱某仍不停车,竟用脚去踩正在把控方向盘的邱某的手臂。

▲犯罪嫌疑人陈某脚踩邱某手臂

这让旁边醒着的乘客吓出一身冷汗,赶紧上前将陈某拉开,避免了车子发生意外。事后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3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乘客上前劝阻

9月11日,陈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您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非驾驶人员绝对不能有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大巴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载客量大,一旦出现危险,威胁的是一车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绝不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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