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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咸宁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22-09-06 0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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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咸宁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专门针对大学生放贷、巧立名目骗取费用、催收全款漫天要价、实施“软暴力”恶意讨债......9月13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咸宁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邓某豪、覃某川等7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君以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是咸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10月初,被告人王某、邓某豪、覃某川设立了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放贷的“花啦分期”工作室,纠集被告人杨某、艾某、张某芦、付某瑞、李某君等人形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以民间放贷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和诈骗钱财的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团伙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捏造保证金、手续费、审核费、中介费等变相克扣借款本金、设置苛刻还款周期,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假借催收“全款”漫天要价,以败坏名声、告诉父母、起诉相威胁,利用被害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采用频繁“约见”被害人进行滋扰、控制的软暴力手段,勒索大学生及其父母钱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办案过程中,审查案卷55卷册、提审犯罪嫌疑人8名,撰写审查报告9万余字。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8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本案被害人均为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有消费需求却缺乏经济来源,“校园贷”和“套路贷”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利滚利,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掉入非法网贷平台的陷阱。

文字 |李文广、吕力

编辑 |吕力

审核 |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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