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里看房千百度,蓦然回首,那房却在遥远郊区处。你说,这好不容易买了套房,为了证明你的爱,婚前房产还得婚后加名,毕竟房子是婚姻的标配。不过实际上,有人约定了房产共有,却因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加名,这时,可能就很麻烦了。
案例引入
小王与小薛登记结婚时订立一份《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小王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始终没有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
后来两人离婚时,小薛要求分割该套房屋。请求可以成立吗?我们不妨来看看。
案件争议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
该类情形应按照赠与处理,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小王有权撤销赠与;
二
另一种观点认为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
乐乐普法
这就要从两种看似“矛盾”的规定入手了。
01
“赠与说”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毫无疑问,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态度是:可以撤销!
02
“约定说”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好像和单纯的赠与有所不同,法条也明确了约定具有拘束力。
难道说,
小王和小薛约定个人房产共同所有,
即使未经登记也不能反悔了吗?
其实,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最高院民一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辑(总第65辑)一书,在“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中对该类情况进行了解答。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是完全可以撤销的,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小王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夫妻间约定一方房产归共同所有的,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加名”。
孙 静
路漫•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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