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深入贯彻教育督导条例 努力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深入贯彻教育督导条例 努力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时间:2020-08-09 11:31:22

相关推荐

深入贯彻教育督导条例 努力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深入贯彻教育督导条例 努力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

编者按: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五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现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简单解读,为各级学校和督学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提供参考。

一、《教育督导条例》颁布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思想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入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近年来,全国各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通过“督政”,有力规范和加强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管理;通过“督学”,推动了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督导评估在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提供了诸多经验,为颁布实施《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

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于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形成与政府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教育职责;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监督保障作用,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四是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质量观和政绩观,共同营造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氛围。

二、如何以《教育督导条例》为依据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我国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一)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二)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要想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保障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推动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确立,解决教育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必须建立一支优质高效的督导队伍。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世界教育强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督学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相应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如何在《教育督导条例》指导下推进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教育督导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