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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侵占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4-06-22 12: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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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侵占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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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非法使用公司的空白合同或者印章的行为,通过伪造相关书证的形式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以此判决或者裁定为基础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办理确权、过户、行政许可等,这一方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另一方面也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大部分虚假诉讼中都存在伪造书证等证据的行为。但既有的规定不足以扼制这种伪造证据的趋势,很多情况下,伪造证据者本人并不清楚何种证据可能被法院采信,伪造证据的背后往往有法院的法官、律师、法律从业人员等法律内行的指导,他们熟悉法律,也注意到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和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就包括了“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这一种情形;而《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将“伪证罪”限定于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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