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最高院司法观点: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

最高院司法观点: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

时间:2022-09-21 17:32:34

相关推荐

最高院司法观点: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

1.观点之争

观点之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合同成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二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如果投保人本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保险代理人的代签名行为也未经投保人授权,则保险合同缺乏要约,也就不能成立。对于未成立的合同,也谈不上因投保人追认而使其生效的问题。

观点之二: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对投保人不生效力。投保人追认的,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产生有效合同的约束力。就追认而言,应当通过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言词表达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同形式,也可以是单方意思表示等。不应当将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2.立场选择

如前所述,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如果事先没有得到投保人的授权,本质上是个无权代理问题。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该瑕疵并非不可治愈,即经过本人的追认便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因此,对于上述否认合同成立的第一种观点,司法解释未予采纳。

至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其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对投保人不生效力,投保人追认的,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产生有效合同的约束力”的主张符合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予以采纳。不过,该观点关于“追认的形式限于言词表达”并据此将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排除在追认方式之外的意见,失之于片面。其实,判断投保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关键点应在于审查其追认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明确,而不在于其采用了言词形式或是行为方式。如前所述,在英美法判例中,本人履行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等积极的作为都被视为追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5号)第12条亦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明确肯定了以行为追认的方式。对于投保人而言,缴纳保险费是其负有的主要合同义务,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这一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视为其对保险合同的追认。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