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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高空坠落水泥块砸残 小区89户业主赔36万元

时间:2019-12-23 15: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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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高空坠落水泥块砸残 小区89户业主赔36万元

80户居民须赔偿36万余元

“汉阳高楼抛物砸伤女婴案”终审判决 47人上诉被驳回

本报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

昨天上午,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七级伤残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驳回陈某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保护小欣怡就是保护所有人

11月20日,女婴小欣怡在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受伤后的小欣怡被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发后,小欣怡的父母将小区涉案楼栋的128户居民告到汉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11月,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小区内的80户房主赔偿小欣怡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等47人提起上诉(其中王某某等8名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市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处理),请求武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自己判定的补偿责任;请求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认为小欣怡监护人对出生仅40天的孙女疏于监护应承担责任,认为一楼麻将室业主明知坐在门口有受抛物之害危险却对受害人不进行任何提醒,应承担责任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等。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高空抛物案仅从表面来看,实际的侵权人仅有一人,绝大多数上诉人或者全部的上诉人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我们所要强调的是,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无辜的受害人予以保护,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视同仁。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小欣怡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

最终,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有些客观事实无法技术还原

在二审中,47位上述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本案的客观事实能否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还原,二是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好几位上述人主张,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以此排除水泥块是从自己家中掉落的可能。法院认为,法院也期望尽力揭示案件的真相,但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瞬间的,也没有亲历者目击整个事故经过,事故过程不可能再现。此案经过汉阳经开派出所的现场勘查及试验,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也进行了现场勘查,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科学鉴定中心提取了DNA,都无法确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对此,法院承认,确实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客观事实,是不可能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的。因此,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本案事实,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能否排除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在无法用技术手段排除侵权可能性的时候,法官运用逻辑推理、辩证关系等方法,依靠自身的社会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大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从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确实无法达到排除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等所有可能加害的证明高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是适当的。

两岁小欣怡如今勉强能走路

事情过去了近两年,如今的小欣怡刚刚两岁,当时受伤导致了严重的脑萎缩,她目前仍然在进行康复训练。她穿着矫正鞋,在家属或医生的搀扶下最多能走五步。近期,小欣怡的父母会带她到北京确诊,看能否做颅骨修复手术,如果确诊能做,则会尽快做颅骨修复手术。但这个手术也只能让小欣怡的病情好转,无法痊愈到正常人的健康水平。

【“汉阳小欣怡案”始末】

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被小区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治疗后,小欣怡被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没有找到肇事者。

7月22日,小欣怡父母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向涉案居民楼2楼以上(包括2楼)128户居民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共46万余元。

(原标题:80户居民须赔偿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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