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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单位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工伤吗?

时间:2019-04-04 0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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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单位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工伤吗?

挂靠的司机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还能被认定为工伤?

余某和某度假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其自己出资购买的一辆旅游大巴挂靠在度假公司名下,并经营旅游业务。余某自己担任导游,又聘用了一名司机胡某担任大巴驾驶员。

的一天,余某和胡某在带团前往外地旅游的途中,因为胡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大巴在合肥境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胡某自己也受到重伤。同年8月,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胡某却认为,自己虽然对事故负有责任,但确实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因此,胡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区人保局认定,旅游公司应对胡某承担工伤责任。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是工伤

公司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认为:第一、胡某并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余某招用的人员,无论是余某还是胡某都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第二,胡某驾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已构成刑事犯罪,不应认定工伤。因此,公司以黄浦区人保局为被告,以胡某为第三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胡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公司与胡某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余某购置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胡某系余某聘用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旅游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胡某虽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犯交通肇事罪,但属过失犯罪,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应予排除工伤认定的故意犯罪情形。黄浦去人保局据此确认胡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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