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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项目逐项解析|专业文章|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时间:2019-07-27 0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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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项目逐项解析|专业文章|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设计了一系列的赔偿项目用于填补人身伤亡的损失,而该一系列赔偿项目不仅是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范围,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虽然《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则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亦有规定,但是相比之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赔偿项目对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具有一般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多数学者亦认为该解释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则亦体现了我国侵权赔偿规则渐趋于成熟。

为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与部分前人研究,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赔偿项目进行简单的综述(本文不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叙述)。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赔偿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不仅指出可供请求的赔偿项目,也将赔偿规则的主旨设定为“差额+定型”。所谓“差额”就是受害人在损害前后所发生财产增减的差额,其理论基础是“利益说”或者“所得丧失说”,即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简言之为“实际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所谓“定型”就是不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损失,而基于一定的理由而为损害赔偿确定固定标准,其理论基础是“死伤损害说”,由于人生而平等,所以人身所受损害的赔偿应当有固定标准而得等同视之。无论是“差额”还是“定型”的赔偿主旨,皆有适当与不适当的理由,此处不作叙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大多数赔偿项目体现出“差额+定型”的主旨,不仅能有效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更与司法实践的现状较为契合。需要指出的是,既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大多数赔偿项目体现出“差额+定型”的赔偿主旨,而为了保证赔偿项目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者应当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强化庭审中心主义,通过“证明”的处理方式以确定究竟是“差额”或是“定型”的赔偿。由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赔偿主旨即可视为“差额”、“定型”、“证明”的有机统一。

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以“差额”为主旨,也即支出多少则赔偿多少,即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支出多少”以及“支出的合理性”的问题,则归属“证明”的范畴。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医疗费的支出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损害、病历、诊断证明等事实与证据,审查该医疗费的支出情况是否符合治疗的需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通过明文设立举证责任,以削减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对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干扰”。与此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后续治疗费,原则上亦以“差额”为赔偿主旨,由赔偿权利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对于符合有效性标准的后续治疗费,则以“定型”为赔偿主旨,即“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在实际未发生之时亦允许诉请。

关于医疗费“实际支出”的认定问题。除却符合“定型”赔偿标准的后续治疗费,以“差额”为赔偿主旨的医疗费于实务之中经常面对“实际支出”的认定问题。对此,本文做如下叙述:

第一,赔偿权利人于院外购买的或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支出”,若有证据证明确为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机构的指定或要求所购买的医疗服务或用药,则可以视为“实际支出”。

第二,《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据此,即便已经就人身损害诉请了医疗费,若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事后又因该人身损害而进行了合理的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的,亦可因从伤势确诊之日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诉请实际支出的医疗费。

第三,医疗费赔偿往往会涉及受害人所诉请的医疗费中包括了社保医疗报销的数额。关于社保医疗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在医疗费的赔偿中予以扣减的问题,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主张“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以“填补损害”为理由,而主张“不应当扣减”的理由主要是:1、“侵权”与“社保”是两个法律范畴;2、以“社保报销”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或反映出“国家财政为侵权行为负责”以及“削减侵权赔偿责任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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