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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建设工程存“黑白合同” 应怎样结算工程款?

时间:2019-07-28 2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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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建设工程存“黑白合同” 应怎样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争议多发生在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环节,黑白合同也不例外,其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工程款结算上。下面,将集中论述三种不同类型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黑白合同的结算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涉及的黑白合同结算问题,细分为标时行、标后型、标前型予以分别讨论。

①标时型、标后型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对于此两种类型的黑白合同结算问题没有太大争议,黑合同如果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则违反了《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②标前型黑白合同的结算。即黑合同订立在前,白合同订立在后。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的黑白合同如何确定结算依据具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标前黑合同未经备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白合同无效,应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黑白合同皆无效,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在备案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均无效情形下,应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黑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白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认定为中标无效,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是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自愿招标项目黑白合同的结算 自愿招标项目,是指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之外,建设单位自愿或者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而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对于自愿招标项目也存在着黑白合同的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既然选择进行招投标,那么就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从立法目的来讲,《招标投标法》不仅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更是对社会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关系到对不特定投标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只要当事人选择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受《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结算规则与前文所述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黑白合同的结算相似。

三自主备案项目的结算 项目既非强制招标项目,又非自愿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仅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我们称之为自主备案项目。对于自主备案项目,因其并未采用招投标程序,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属于黑合同。至于自主备案项目出现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结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因为《合同法》上并未规定备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实际履行的合同只要是合同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可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意思表示原理,自主备案项目以当事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较为合理。

来源:《工程经济》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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