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自4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为协助广大个人客户做好存量浮动利率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存量浮动利率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时间
自4月1日起,原则上于8月31日前完成。
三、转换范围
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浮动利率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1.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2.固定利率贷款。
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转换规则
1.定价基准。经银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2.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3.重定价方式。商业性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4.如果存在共同借款人,请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到贷款经办行办理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业务。
5.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6.如果同一合同下存在多笔符合转换条件的贷款,则将多笔贷款逐笔转换。
五、温馨提示
1.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2.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3.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