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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案例

时间:2019-01-06 17: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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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案例

哈尔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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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甲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于1月20日购置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不含税价),该设备不需要安装,当月会计入账并投入使用。假设该设备净残值为0,采取年限平均法按计提折旧,该事项在1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会计方面:根据甲公司情况,1月20日入账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于2月起计提折旧,每月应提取折旧为120÷(12×10)=1万元,一季度提取折旧1×2=2万元;税收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符合条件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一季度申报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填写如下(假设无其他加速折旧事项):

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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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于1月20日购置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不含税价),该设备不需要安装,当月会计入账并投入使用。假设该设备净残值为0,采取年限平均法按计提折旧,该事项在1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会计方面:根据甲公司情况,1月20日入账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于2月起计提折旧,每月应提取折旧为120÷(12×10)=1万元,一季度提取折旧1×2=2万元;税收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符合条件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一季度申报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填写如下(假设无其他加速折旧事项):

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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