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一、什么是代位析产诉讼呢?: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 (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前的析产诉讼。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代位析产诉讼的设立,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实务性。
二、代位析产诉讼成立条件: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三、法条依据: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来 源:法律小知识
事务所介绍
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滇东北国际珠宝城C幢3楼。律所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贯彻“服务专业化,专业团队化,团队品牌化”法律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最优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方案。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设有刑事业务部,政府法律顾问及行政诉讼业务部,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部,民商事业务部,劳动人损业务部,家事业务部,保险金融业务部,财税业务部等八个部门。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更多法律资讯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老赖与其他人享有共同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 债权人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