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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撤销权

时间:2023-11-26 2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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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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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撤销权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当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可以撤销

(1)放弃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3)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正常价格±30%)

2,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处分在先、债权在后的,不得撤销

3, 处分行为已生效

处分行为无效,不必撤销

4, 处分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主体

债权人

行使期限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短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长除斥期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的行权期限也是1年,但没5年的限制规定。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只能以行权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

2.请求撤销的金额应当与债权相当

【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知道明显低价转

一年五年有费用,不合低价相关考

低价七十高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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