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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时间:2018-12-17 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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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案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庭审时以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由,变更残疾赔偿金68692元为74342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损害被告程序权利,故不同意其变更。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任意变更诉讼事项造成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收集证据的情况发生。本案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仅涉及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对被告针对诉讼事项提交证据并不形成障碍,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对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 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请求事项的增加。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数额的增加。即在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某项或某几项的请求数额。本案即是这种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诉讼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原告须在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主要是为了保障原告方的举证权和被告方的质证权,防止当事人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或进行充分有效质证,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而造成诉讼障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一)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当庭增加。首先,当事人提出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其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庭的审查义务。如果该项诉请可以支持,比如增加误工费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增加的诉请得不到支持的,经释明仍然坚持增加请求项目的,对增加诉请项目的请求不予准许,比如单纯的人损案件中增加停运损失请求项目。最后,由于增加的诉请项目会涉及到原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这种在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讼障碍,并最终影响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利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应该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你方是否需要相应的答辩期及举证期?”。如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则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应责令变更请求方补交增加诉请部分对应的诉讼费用;若对方当事人需要相应的答辩期及举证期,则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二)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请求数额,由于是在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某项或某几项的请求数额,一般仅涉及到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对被告方针对诉讼事项提交证据或质证并不形成诉讼障碍,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进行认定。同时责令当事人交纳增加请求数额部分的诉讼费用。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对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并处理,不仅是对其诉权的保障,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时也有利于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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