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永兴•公司┃买受人破产 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

永兴•公司┃买受人破产 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

时间:2019-10-05 23:13:54

相关推荐

永兴•公司┃买受人破产 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实践中,出卖人经常会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以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倒逼买受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且在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以减少损失。但是,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买受人破产的情况,此时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否主张其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要求行使取回权呢?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买受人未付款即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但在行使取回权将导致取回物的经济价值贬损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就该合同形成的债务申请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相关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二份《工业品买卖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110KV线路金具、动力柜、端子箱等设备,合同价款总计82000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自B公司付清全款起转移,但B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标的物仍属于A公司所有。此后,A公司如约交付了标的物,但B公司未支付货款,欠款820000元。但B公司将设备及配件全部已投入使用。2月5日,B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被指定了管理人。A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提出对设备及配件行使取回权,但管理人不予准许。A公司以其仍保有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诉请取回,但是B公司则主张A公司已经申报了债权,且设备及配件若返还将造成社会财富浪费为由进行抗辩。本案经巴州中院一审认为,A公司申报债权已视为放弃物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经新疆高院二审认为,A公司有取回权,但因取回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故不支付取回,但可要求继续支付货款或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败诉原因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受人破产后,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出卖人申报债权的行为视为不再保留所有权,故其不能再行使取回权;但二审法院虽然也未支持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请求,但是肯定了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只在行使取回权将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的角度,未支持行使取回权,但是肯定了其可以要求买受人的管理人继续支付价款或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观点更可取。理由如下:

《破产司法解释二》第37条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A公司作为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在买受人B公司破产且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权按照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要求取回标的物。因为,案涉的标的物在已由B公司安装使用,成为B公司主厂房的组成部分,设备与主厂房已形成添附,强行拆除将导致主厂房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亦破坏A公司要求取回的财产本身的价值,A公司请求取回财产在经济上不合理,会造成社会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所以,A公司不宜再取回标的物。但是,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若B公司不支付价款,A公司有权主张将其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经验总结

一、对于出卖人来讲,可以优先选择与买受人签订所有权保留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但能够起到担保买受人付款的作用,而且在买受人破产的情形下,若买受人的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标的物,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价款,若买受人不支付,出卖人即可行使取回权,即使由于标的物因添付等原因而附着于他物之上,出卖人仍可主张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二、对管理人来讲,要根据买受人的实际需要,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若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同时管理人可以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则有权主张买受人的管理人支付合同价款,若不能支付的,可以要求取回标的物,或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七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瀛·和

瀛和律师机构是国内一家综合性的律师服务机构、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法律服务平台。与国内国际相融合、线下线上相融合、法务商务相融合。瀛和以互联网精神为发展导向,打造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经过五年的发展,瀛和已在国内外成立近300家律所,建立15个专业委员会,服务范围遍及各个领域。未来,瀛和将完成全球范围内500家各地律所网络布局,打造拥有上万名律师的全球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办公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大岭路吉祥大厦6楼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