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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与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时间:2019-12-19 15: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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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与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要点

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视为其对房屋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最高法行申10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海根,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请人王海根因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杏花岭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行终5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海根申请再审称:其签订的《北中环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杏花岭区政府并未对王海根进行安置补偿,王海根对案涉房屋及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行终505号行政裁定;2.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晋03行初268号行政裁定;3.指令一审法院或辖区其他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根不服杏花岭区政府杏政房征决字[]2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中环建设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因王海根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于6月24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补偿。协议签订后,王海根领取了搬家费、过渡费和附属物补偿费等费用。因王海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已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签订相关协议,故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审以王海根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海根如对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问题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综上,王海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海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小梅

审判员聂振华

审判员仝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张振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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