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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 对共同债务 另一方清偿?

时间:2023-09-04 1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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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 对共同债务 另一方清偿?

法律知识要点:夫或妻一方生前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负债务,其身亡后,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法律条文分析,夫或妻一方亡故后,其生前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需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随着夫或妻一方的死亡而消除该债务。但是,在适用该法律条文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条文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界定,即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以“同共生活”所负债务,如果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负债务,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不存在连带清偿的前提。

二、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外,债权人必须证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目的。

该司法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而在此之前,夫或妻一方对外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一方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举证责任的变化,增加了债权人一方的举证难度,所以债权人应当提前注意合同风险,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

三、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债务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负债之后,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该债务进行了分割,也可能约定由夫妻一方偿还,这种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当然不能,这种约定仅适用于夫妻双方,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的双重身份问题。

夫或妻一方生前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就一定不承担偿还责任吗?

当然不是,另一方即可能是连带债务人,也可能是继承人,如果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另一方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一方死亡而消除,但是难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作为债权人应提前把握交易风险,避免夫或妻一方举债后进行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债权人因举证不能,导致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志诉称:被告张某华丈夫霍某新于10月25日至10月31期间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下半年,霍某新因病去世,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时,被告称将房子卖出后偿还给原告借款。当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时,被告拒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霍某新已将借款90000元用于合伙建房,足以认定该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目的。现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陈某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5667元。

被告张某华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即使霍某新向原告借款,该借款不属于被告与霍某新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所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与霍某新(已故)系夫妻。被告丈夫霍某新与他人合伙开发位于某小区房屋。霍某新在至期间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用于修建房屋,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四张借条。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新因对所开发的房屋进行装修需要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是原告与霍某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霍某新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

被告张某华与霍某新系夫妻,霍某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被告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根据被告的家庭状况和实际情况,此借款因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霍某新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即年利率为18%,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566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志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5667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张某华的丈夫霍某新,因与他人合伙建房装修而向原告陈某志借款9万元,并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霍某新亡故后,其妻是否承担偿还义务,主要看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某华的丈夫霍某新向原告借款9万元,系用于其开发的房屋装修,显然该债务是其丈夫霍某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目的产生的,法院据此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华为生存一方,对该债务有连带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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