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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份独立董事聘任指南请查收

时间:2024-07-16 16: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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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份独立董事聘任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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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1月7日,上市公司A公司披露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注函内容显示,12月31日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称,董事会拟提名谢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交易所进行材料审核时注意到谢某兼职32家境内外企业的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职务。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谢某核查并结合其兼任情况说明,其本人是否能够分配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其本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1月7日上市公司回复表示,经与谢某沟通确认,谢某前确实兼职担任了32家中国境内及境外企业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职务,上述兼职企业多数为投资类型企业,其本人只是兼职担任相关职务,并不参与日常运营管理,故不会影响本人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经上市公司与谢某充分沟通,其本人表示已充分了解了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正式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后,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定期参与上市公司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提出专业意见与独立意见,并保证不定期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运营及内部管理情况。保证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尽到诚信与勤勉义务,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规则摘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五条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信公提示

根据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应当作为重要监督力量督促上市公司进行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角色设定,监管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聘任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本案例中交易所也尤为关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履职能力。信公君梳理了A股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小伙伴们可在公司聘任独立董事时关注相应要求:一般性任职规定1、满足《公司法》任董事的规定;2、具备独立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七条及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二条)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等相关专业知识;4、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必备经验;5、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题名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信公君提示,对提名候选人的独立性审查应审慎、全面,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沪市

深市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九)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直接影响到能否切实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相关人员应当真实、准确披露任职情况,监管机构对任职人员的独立性问题也一直保持严密关注,对于违反独立性任职规定的情形将予以处罚。

参考案例一

上市公司A公司于5月经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了李某担任独立董事,李某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在当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其配偶已在控股股东处任职,李某不具备独立性,但其未将上述事实如实报告,所填报的《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均显示配偶无工作单位。截至5月4日李某辞职,其配偶仍在控股股东处任职。李某任职期间,本人也未主动报告相关违规事实,基于其长期违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且提名人控股股东未对其是否具备独立性进行审慎核实,交易所对李某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予以通报批评。

参考案例二

1月上市公司B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拟提名李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聘任议案,但李某自至聘任时均担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的独立董事,未符合独立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某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行为违规,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下发监管函。

二、禁止性任职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沪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市)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深市);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沪市为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深市);

✘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沪市为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沪市);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独立董事不再满足任职规范性要求,应当如实披露并及时应对,对于违规任职的,监管机构也将予以处罚。

参考案例

10月,上市公司C公司的独立董事张某因C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监局警告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张某同时担任上市公司D公司的独立董事,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和D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此后张某分别于、先后担任两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均未如实披露上述处罚事项,其提交的履历表中也有多处不实、遗漏之处。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交易所对张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深市上市公司来说,还应当注意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 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三、任期及兼任限制沪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多可同时担任五家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且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深市上市公司则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注:保险公司为4家)

参考案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显示,公司已有三名独立董事申请辞去职务,剩余3名尚在履职的独立董事中有两名已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违反了有关独立董事最长连任期限的规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关注。

四、特殊聘任要求1、会计专业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沪市)。2、部分候选人身份特殊规定➤ 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中管干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高校任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13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6号

五、提名、选举和更换

1、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2、任职资格核查披露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3、信息备案及选举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交易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4、更换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沪市规定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沪市要求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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