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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未足额支付 影响土地权利的转移吗

时间:2021-06-04 1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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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未足额支付 影响土地权利的转移吗

问题

,甲市政府因修建道路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之后实施征地,征地范围涉及乙村村民A所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土地。同年,甲市国土资源局与乙村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协议,并向村委会支付了相应的征收补偿费用。随后,村委会在与村民A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将所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 但村民A一直拒绝前来领取征收补偿款,并以此为由拒不交还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解答

本例涉及征收补偿款未领取是否影响土地权利的转移、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注销登记的办理以及收回土地权利证书的问题。

1

征收补偿款未领取不影响土地权利的转移

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的土地用益物权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消灭。《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转变为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设立在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该用益物权也随之消灭。即使征收补偿款未领取也不影响土地权利的转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从征地的程序来看,征地补偿程序在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如上所述,自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发生效力,即使征地补偿款未领取,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已在领取补偿款程序之前转为国有,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征收补偿款未领取时,村民A可根据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向村委会请求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但村民A不能以未领取补偿费用、土地权利未转移为由拒不交还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据此,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登记机构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村民A的申请。

3

登记机构可对无法收回的土地权利证书公告作废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村民A拒不交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无法收回土地权利证书的情形,因此,在对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可根据该规定,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此外,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登记机构还需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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