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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之一

时间:2018-09-05 03: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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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之一

来源: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日期】:03月19日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

2.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无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该条不适用于度);

(3)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就结清税款的非居民企业;

(4)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非居民企业;

(5)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

3.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5)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1)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3)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收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8)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自1月1日起施行,原国税发[]28号同时废止)

7.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6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第1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了更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2)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

(3)事后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后,可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具体资料,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并报原审批的税务机关备案。

4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集中至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大厅受理,即时完成受理后,纳税人凭备案通知书可暂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项目的符合性审查移交后台进行后续管理审核。有关办理备案类减免的具体要求,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大厅或税政部门咨询。

8.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

答: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新政策主要见诸以下新文件,请登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和了解。

1.-12-17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77号)

2.-12-12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2号)

3.-11-28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

4.-11-11关于公布获得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69号)

5.-10-30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79号)

6.-10-28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81号)

7.-10-28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80号)

8.-10-21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2号)

9.-9-30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

10.-10-10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

11.-9-30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8号)

12.-9-29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

13.-9-29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

14.-9-12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3号)

15.-8-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86号)

16.-8-2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4号)

17.-7-25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

18.-7-15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号)

19.-7-9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

20.-5-30关于公布获得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35号)

21.-5-24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6号)

22.-5-2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

23.-5-21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2号)

24.-5-2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9号)

25.-4-19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

26.-4-15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

27.-3-12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

28.-3-8关于公布获得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10号)

29.-2-19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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