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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 认证期限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3-01-16 1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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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 认证期限问题的解答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的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当月没有认证或当月认证但没有申报抵扣,对这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我该怎么处理呢?

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那如果增值税扣税凭证是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我又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这我就明白了!太感谢了!

END

来源:佳木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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