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一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各方不得非法剥夺其财产权利。
合伙协议中约定“如果退伙,则入伙时的出资概不返还”条款属无效条款。该条款不能视为合伙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放弃,因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明确。从该条款来看,前半句“如果退伙”包含了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不排除将来可能退伙的意思表示,并且希望在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清算,拿回应当属于其的份额;而后半句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退伙,一旦退伙,就会丧失合法权益。显然该条款前后矛盾,实际上该条款是其他合伙人对退伙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处分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且不明确,该条款应当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