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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他隐瞒年龄和婚史 最后草率结婚。交往多久 才合适结婚?

时间:2023-05-04 1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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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他隐瞒年龄和婚史 最后草率结婚。交往多久 才合适结婚?

男女交往,需要多久的相处时间才适合结婚?

在许多的离婚案例上,离婚的原因中常常有,“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匆忙结婚”等等描述。

那么,没有感情基础,或者说感情基础还不够牢固时,为什么又会有那么多人匆忙结婚呢?

有的是因为未婚先孕,不得不奉子成婚;

有的是因为爱到迷失,糊里糊涂就结婚;

当然也不排除有欺骗和利益考虑的原因,不过今天书写君想要和大家讨论的却是,究竟男女之间需要相处多久才适合结婚。

只有当大家得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后,才能避免大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得不匆忙结婚,最后导致婚姻的失败。

请大家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公开的离婚判决案例吧,希望能通过这个失败的婚姻,为大家找出成功的婚姻相处之道。

老夫少妻的失败婚姻

(书写君对原判决书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于大家阅读)

原告: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女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男方)承担。

原告(女方)陈述:

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女儿一直随原告(女方)一起生活。

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被告(男方)婚前隐瞒真实年龄,欺骗说只比原告(女方)大七、八岁,实际上双方年龄相差14岁。

被告(男方)还隐瞒过往婚史,欺骗说从未结过婚,直至双方去领证才被民政局告知被告(男方)尚有未解除的婚姻关系,无法再领取结婚证。

因双方年龄相差实在太大,思想认知、思维习惯和语言交流均不在一个层次,根本无法沟通交流,婚后实际一直处于同室而分居、各过各的日子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久维持下去,不仅是对双方本人的折磨与摧残,更是对女儿健康成长的伤害。

女儿自出生起就一直跟随原告(女方)一起生活,被告(男方)照顾较少,与被告(男方)没有什么感情,故离婚后女儿仍应继续随原告(女方)一起生活,被告(男方)按月给付抚养费。

另,被告(男方)名下有拆迁补偿还建房一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原告(女方)曾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为了给被告(男方)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判决不准离婚半年来,被告(男方)仍然一意孤行,没有任何改变。为尽早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给女儿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女方)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男方)陈述:

同意离婚,要求女儿由被告(男方)抚养,也可听取小孩的意见。

被告(男方)疫情期间没有工作,一直停工,上班时间还没有通知,没有收入,原告(女方)提出的抚养费过高。

房子是被告(男方)母亲的老房子拆迁,虽然还建协议是被告(男方)签的,但不是被告(男方)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生女,女儿一直随原告(女方)一起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匆忙结婚,又因双方年龄差距,思想认知、思维习惯存在差异,原告(女方)认为不能正常沟通交流,与被告(男方)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曾于提出过离婚起诉,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见好转。

双方婚后购买家用轿车一辆(登记车辆所有人被告)。

此外,被告(男方)与其母亲以及结婚后与原告(女方)所住的房屋,原告(女方)认为,该房屋系与被告(男方)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拆迁还建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因与女儿无房居住,要求判决由原告(女方)居住使用,今后取得权属证书后平均分割。

以上事实,有原告(女方)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摇号证、房屋交易确认表、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匆忙结婚,加上双方年龄差距,思想认知、思维习惯存在差异,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造成感情不和、继而分居。双方现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为宜。

被告(男方)经调解同意女儿由原告(女方)抚养,女儿亦愿意随原告(女方)生活,判决由原告(女方)抚养较为适宜。

被告(男方)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安置还建三套、共计290㎡房屋。被拆迁的房屋中虽有其与母亲共建房屋,亦有其与原告(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房屋。

现实际取得的房屋,未超出原、被告双方在家庭财产中的份额。原告(女方)认为应当认定属于与被告(男方)婚后共建房屋拆迁还建,要求判决由其居住使用,符合拆迁安置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男方)辩称是其母亲的老房子拆迁,属母亲的财产,不是被告(男方)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为止。被告(男方)可以与原告(女方)协商探望或者逢节假日探望女儿;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外,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偿还外,双方婚后购买的家用轿车归被告(男方)所有;

四、位于武汉市的还建房屋(建筑面积116.04㎡)由原告(女方)使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情感解读:

上面的案例是一对老夫少妻,相交不久之后就结婚,很可惜他们没有能够得到长久的幸福。那么为什么呢?

提炼出其中的关键词,“年龄相差”、“思想认知”、“思维习惯”、“语言交流”、“草率结婚”,不知道大家会不会有一种感觉,那就是这么多的不合适如同是突然一下就暴露出来一般。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感觉?原因很简单,也正是书写君要带大家讨论的这个问题——男女交往,需要多久的相处时间才适合结婚?

恋爱和婚姻中:吸引力与约束力

要讨论男女需要多久的相处时间才适合结婚的问题,书写君先和大家聊一个恋爱婚姻中吸引力和约束力的关系。

男女之所以恋爱,那就是因为相互之间有了吸引力,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细想过,其实这时候男女之间在一起的约束力却是最小的时候。

简单来讲,就是男女恋爱时,都是属于主动型的爱着对方,想要和对方在一起。

但换成是一对正在闹离婚的夫妻呢?这时候他们的吸引力似乎成了负数,婚姻、家庭、孩子等原因的约束力却成了他们还得一起的重要原因。

了解了这份吸引力和约束力的关系,那么用于解决男女相处多久后才适合结婚的问题上,就可以得出一个最佳的值,那就是要在男女之间吸引力还未降到负数前结婚,这样才可以依靠婚姻、家庭、孩子的吸引力作为支撑,慢慢的使吸引力和约束力达到平衡。

可能这样的答案听起来不那么浪漫,也有人会质疑,如果男女间吸引力都快降没了,那还结什么婚?

其实这一点正好就是最关键的地方。那就是当恋爱中的男女,褪去了恋爱时的激情澎湃,当感情趋于平稳后,两个人依旧还有要结婚的想法,难道这不正是最关键的时候,也不正是最好的时机吗?

试想一下,当你已经熟悉并信任你身边的爱人,虽然对方的缺点你已清楚,甚至有时觉得心烦,但你还想和对方结婚,这样的婚姻,不正是风雨之后,那傲然挺立的鲜花吗?

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婚姻,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如果您认同书写君观点,请加个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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