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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系列--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8-10-05 0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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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系列--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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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1

基本案情

9月22日,喻某与县某公立医院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5年。9月至8月申请人喻某到浙江省某医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喻某)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离职的,如有外出进修协议按约定条款执行,向甲方(用人单位)赔付。双方还订立了××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乙方(喻某)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在甲方(用人单位)工作服务8年以上,否则乙方(喻某)需返还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等)、并赔付甲方(用人单位)违约金,按每提前一年赔付10000元标准累计。喻某在完成二年的规培后,于9月回到医院工作。3月30日,喻某提出辞职报告。4月被申请人书面拒绝申请人的辞职申请。

以案说法

事业聘用单位与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喻某为事业单位编制医务工作人员,9月,用人单位安排喻某进行为期二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双方签订有《常山县××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已约定,喻某培训结束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须为用人单位服务八年以上,否则乙方(喻某)需返还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等)、并赔付甲方(用人单位)违约金,按每提前一年赔付10000元标准累计。协议书违约金的设定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违约金设定的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建立人事关系时应遵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秉持契约精神。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委对用人单位要求喻某赔偿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按每提前一年赔付10000元标准累计。根据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乙方赔付甲方违约金,按每提前一年向甲方赔付10000元标准累计。又根据喻某培训结束后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一共10(9月至今)个月的事实,折算后喻某实际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71666.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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